图表内容
图82000-2004年上市酒企归母净利润平均增速(%)
2000-01-01
2001-01-01
2002-01-01
2003-01-01
004-01-01
-100
-200
-300
-400
-500
一高端一次高端一中低端
研究报告节选:
内容 对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粮食白酒与薯类白酒的单位和个人,分别征收 25%和 15%的从价消费税。 加征白酒从量消费税,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分别按 25%和 15%的税率从价计征消费税,同时再按每斤白酒 0.5 元的定额税率从量征收一道消费税。不再允许抵扣企业外购的用于连续生产白酒的已税商品的已缴消费税。 取消粮食类白酒和薯类白酒的差别税率,从价统一调整为20%,从量每斤按照 0.5 元计算缴纳。 自 2017 年 5 月 1 日起,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比例由 50%至70%统一调整为 60%,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国税机关应按照调整后的比例重新核定;对白酒生产企业设立多级销售单位销售的白酒,国税机关应按照最终一级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核定生产企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