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表内容
表1历年白酒消资税政策调整
时间
条例
内容
1994年
《消贵税暂行条例》
对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粮食白酒与薯类白酒
的单位和个人,分别征收25%和15%的从价消贵税。
2001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
加征白酒从量消费税,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分别按25%
贵税政策的通知》
和15%的税率从价计征消费税,同时再按每斤白酒0.5元
的定额税率从量征收一道消费税。不再允许抵扣企业外购
的用于连续生产白酒的已税商品的已缴消费税。
2006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和完善
取消粮食类白酒和薯类白酒的差别税率,从价统一调整为
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20%
从量每斤按照0.5元计算缴纳。
2009年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
自2017年5月1日起,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比例由50%至
办法(试行)》
70%统一调整为60%,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国税
机关应按照调整后的比例重新核定;对白酒生产企业设立
多级销售单位销售的白酒,国税机关应按照最终一级销售
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核定生产企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资料来源:财政部、国家统计局,湘财证券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