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表内容
表1:钢铁行业规范条件部分变化
类别
指标
吨污水排放量
≤2.0立方米
≤2.0立方米
≤2.0立方米
≤2.0立方米
烧结、球团工序颗粒物浓度≤
50毫克/立方米:高炉工序
(原料系统、煤粉系统、高炉
球团工序颗粒物泼度≤80毫克
吨钢烟粉尘排
≤1.19千克
出铁场)颗粒物浓度≤25毫克
/立方米
放量
≤1.0千克
/立方米:炼钢工序转炉(一
热风护颗粒物浓度≤50毫克/
环保
次烟气)颗粒物浓度≤50毫克
立方米
立方来,电炉颗粒物浓度≤
20毫克/立方米
球团工序二氧化硫浓度≤600
吨钢二氧化硫
二氧化硫浓度≤200毫克/立方
毫克/立方米
排放量
≤1.8千克
≤1.63千克
热风护二氧化硫浓度≤100毫
克/立方米
顶装≤150千克标煤/吨
顶装≤138千克标煤/吨
焦化工序能耗
≤155千克标煤/吨
≤155千克标煤/吨
捣固≤155千克标煤/吨
捣固≤144千克标煤/吨
烧结工序能耗
≤56千克标煤/吨
≤56千克标煤/吨
≤55千克标煤/吨
≤54千克标煤/吨
高炉工序能耗
≤446千克标谋/吨
≤446千克标煤/吨
≤435千克标煤/吨
≤425千克标煤/吨
转炉工序能耗
≤0千克标煤/吨
<0千克标煤/吨
≤-10千克标煤/吨
≤-10千克标殊/吨
30t<电炉容量<50t:≤86千
克标煤/吨
电炉工序能耗
普钢≤92千克标煤/吨
普钢≤92千克标煤/吨
普钢≤92千克标煤/吨
50t≤电炉容量<70t:≤72千
特钢≤171千克标煤/吨
特钢≤171千克标煤/吨
特钢≤171千克标煤/吨
资源与能耗
电炉容量≥70t:≤70千克标
含焦化生产、含冷轧生产的钢
铁联合企业≤4.8立方米
含焦化生产、不含冷轧生产的
钢铁联合企业≤4.5立方米
吨钢新水消耗
≤5立方米
≤4.1立方米
≤3.8立方米
不含焦化生产、含冷轧生产的
钢缺联合企业≤4.2立方米
不含焦化生产、不含冷轧生产
的钢铁联合企业≤3.6立方米
资料来源:《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钢铁行业规范条件
(2025年版)》,国家标准GB13456
国家标准GB/T18916.2
国家标准GB28662
国家标准GB28663
国家标准GB21256
国家标准GB213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