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表内容
图表12.2010-2011年上海楼市经历了严厉的调控
时间
政策
调控内容
强调3万平方米以下楼盘必须一次性上市预售,并明确规定未取得预售许可的项目,不得以认购、预定、排
号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费用。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采取雇人排队、妙
2010年9月2日
“沪五条”
卖房号等方式扰乱正常销售秩序。
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虚拟交易、捂盘惜售或可售房源拒外销售等行为,违规情节严重者将面临暂停网上签
约备案、降低直至取消开发企业资质等处罚。
各商业银行对居民家庭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货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
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2010年10月7日
“沪十二条”
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贷款。
暂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
房)。
动迁房允许交易期限由房产证满5年调整为满3年。
2011年1月28日
房产税试点
上海市和重庆市同时开征房产税。
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数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
税搬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
“沪九条”
和二手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藉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
2011年2月1日
正式开始限购
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钠】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搬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对居民家庭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货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
1.1倍。
施行“一房一价”即销售现场公布的房源价格应与经房管部门备案的价格保持一致。
未取得预售许可或未办理现房销售备素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P
2011年7月26日
“沪四条”
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
继续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策,补搬的个人所得税不予认可。
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整治。
资科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住房保障和房屋富理局,中银证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