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产税值得关注?
——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系列研究报告之五
核心观点
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它以财产为课
税对象,向财产的所有者征收,主要的课税对象一般可分为不动产(如土地、房屋
等)和动产(如车辆、船舶等)。我国财产税可划归为直接税,具体包括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我们判断,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在于央地财权事权
的再平衡,预计中央层面将集中统一谋划更多事权和支出责任。操作上看,未来
或通过常态化发行超长期特别国债的方式,着力减轻地方政府的支出义务和负担。
❑财产税主要以法人和自然人拥有和归其支配的财产为对象征收
从国际经验看,典型的财产税包括房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我们认为,财产
税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普遍征收。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所拥有的财产课税,只要
税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普遍征收。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所拥有的财产课税,只要
纳税人拥有财产,就要对其征税。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的位置固定,标志明显,
作为课税对象具有稳定性,税收不易逃漏。第二,税负不易转嫁。财产税是对纳
税人所拥有的财产直接课税,税负不易转嫁。第三,税收负担较公平。财产税是
根据纳税人财产的多少和价值的大小课税,税收负担比较公平。征收财产税可以
防止财产过于集中于社会少数人,调节财富的分配,体现社会分配的公正性。
以美国财产税为例,财产税本身是美国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目前美国联邦
政府不征收财产税,州政府只征少量或不征收财产税,税收筹集的资金主要为地
方消防、政府执法、公共教育、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服务提供资金。财产税主要
对房地产和个人财产征收,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商业用的其他财
产(具体参见前期报告《美国房地产税对我国有何启示?》)。综合而言,相比于
发达国家,我国财产税体系存在总体规模较小,登记和评估制度待完善,地方缺
乏立法权及税基、税率调整权,税收优惠与免征额不明朗等挑战。
❑未来扩大房地产税试点或领先于立法
房地产税收来自房地产评估价值,而后者又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密切相关,会
激励地方政府为辖区居民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综合研判,考虑房地产税征管机
制的建设、纳税人意识的提高需要较长时间,在相当长时间内,它的收入规模将
是很有限的。我们认为,扩大核心城市试点的方式可能更有利于积累政策经验,
从而更有利于房地产税立法的落地。从内容来看,我们预计房地产税大概率采取
阶梯型累进税率,兼顾收入分配、调控房价和扩大住房供给的职能(具体参见前
期报告《为什么房地产税需要关注?》)。
❑遗产税主要具有不易转嫁性和平均社会财富的特点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所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
的一种税。遗产税一般和赠与税联系在一起设立和征收。遗产税历史悠久,目前
有部分国家和地区设有遗产税。遗产税的课税对象通常包括房地产、货币、有价
产税在调整分配不均、反对不劳而富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更多指向鼓励市场主
体参与慈善公益事业,促进民生改善,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从宏观视角来看,
初次分配依赖于要素贡献,再分配是政府通过税收、转移支付、社保支出等方式,
而第三次分配则是社会主体自主参与的财富分配。
❑预计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有望健全地方税体系
财产税主要属于地方税种。从主要发达经济体的实践来看,财产税多划归地方政
府负责征管。一方面,因为财产税的税源分布具有区域性特征,划作地方税便于
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的税源实施严格监控,提高征管效率;另一方面,财产税收入
主要用于地方性公共产品和服务,由地方政府负责征管,较好地体现了受益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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